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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字号之间的关系
作者:东莞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01 08:41:32
商标是与别家商业主体提供的服务及商品区分开来的最好标志,具有明显的辨识功能。但有很多人会把企业字号搞混,那么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字号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来看看东莞商标注册的相关介绍:
1、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均是依法定程序获得确认的权利。商标专用权是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其权利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使用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区别开来。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方面对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字号则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字号是企业名称组成中惟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设定的部分,具有区分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显著特性,所彰示的是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字号权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其字号,也可以要求登记机关禁止同一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使用该字号。
2、字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是平等、独立的,无权利强弱大小之分。两种平等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处理,并非简单按照商标权优先于字号权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该解释对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禁用权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突出使用字号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商标禁用权受到限制是因为商标权只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利。商标的垄断权利不是绝对的,不能认为注册为商标的文字就成为商标权人的私产。权利人不能凭借其专用权而禁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字号,亦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地使用该字号。只有在他人不当地利用或攀附在先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伤或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权人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字号。换言之,只有消费者在字号与商标分别指向的经营主体、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之间产生或可能产生混淆时,才有禁止字号使用的必要。如果消费者不可能发生混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则认为这种使用字号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随着创业门槛的降低、还有政府越来越多的创业扶持政策,现在的创业投资者也越来越多。其中有不少人是通过股权变更、转让的方式来创业的。今天小编就为您介绍一下公司股权变更的流程。 公司股权变更流程如下: 1、填报登记表 前往当地工商局办证大厅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提前准备好整理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所有股东会议决议、填写股权转让协议。 2、提交资料 携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前往工商局并将上述文件一并提交进行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3、营业执照变更 公司变更之后,需要换照的要去工商局换取营业执照。 4、税务信息变更 涉及关键的如法人变更和地址变更,税务信息也需要去做相应的变更。 5、银行信息变更 前往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变更银行信息。
公司注册商标前,先找一家较权威的查询公司,因商标有可能与他人的相同/相近,因此查询可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下面注册公司小编给大家讲讲公司注册商标五步走:
1、商标查询找一家较权威的查询公司,查询您需要使用的商标是否与其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
2、准备资料准备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10张,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个人申请的,需出示身份证并递交复印件;企业申请的,出示营业执照并递交复印件。
3、开始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商标注册申请人须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
(2)按商品、服务分类提出申请公司注册商标申请时,应按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按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4、申请日的确定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和其他人发生商标权的纠纷,申请日在先的企业将受法律保护。因此确立申请日非常重要,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
5、商标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经商标局初审通过的商标,要在刊登公告三个月后误认提出异议才能够注册完成,该商标即受法律保护。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可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近年来,随着商标代理行业的迅速发展,其中个别代理公司为追求高额利润,采用一些违法手段招揽业务。现对一些商标代理违法案例进行剖析,以期达到警示作用。
一、给企业打电话或发传真,以企业名称混淆商标进行虚假宣传来招揽业务。案例:北京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招揽商标代理业务,事先收集有关企业的信息,在定向发给企业的传真件内容中谎称有第三方公司正将受害企业的字号委托其申请商标注册,进而诱导受害企业委托其代理商标注册。这种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上海市工商机关依法处以罚款18万元。点评:企业名称的字号和商标同属于知识产权,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企业名称的字号和商标应该一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字号都需要用商标注册进行保护,虚构企业字号或版权事实误导企业注册商标都是违法。
二、对外宣传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名义来招揽业务案例:北京某公司为招揽业务,在其使用的《受理通知书》等多种自制文书材料的抬头上印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字样,同时在其网站上宣传本公司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在经营的商标数据中心网站上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的名义进行宣传。这种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北京市工商机关依法处以罚款20万元。点评:目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仅需在地方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即可。所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是属于虚假宣传。
三、以商标受理申请混淆商标核准注册,以虚假的不切合实际的承诺来招揽业务案例:北京某公司青岛分公司工作人员在联系业务时口头承诺商标注册不成功全额退款、该公司和商标局长期合作达成协议,商标注册成功率达到98%。代理合同一式3份,客户、总公司、商标局各1份。这种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青岛市工商局罚款3万元。点评:商标注册需要经过严格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个别商标代理公司口头承诺保证商标注册成功,实际合同签订的却是商标注册受理通过。
四、利用网站对本公司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来招揽业务案例:北京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网站企业简介中宣称该公司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专利局首批指定成立的商标、专利代理机构之一,经查实,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青岛市工商局处以1万元罚款。点评:企业的网站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使用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来招揽业务。
五、外地商标代理公司在我市冒用分公司名义进行违法经营。案例:济南某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我市租用场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通过印制的台历、网站招聘信息等宣称其为济南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员工名片、工作牌上标注济南某公司青岛分公司,构成冒用分公司名义违法行为,被处以5万元罚款。点评:外地商标代理公司如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必须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公司或办事处方可进行经营行为,否则即构成无照经营或冒用分公司名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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