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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文字商标靠谱吗?
作者:东莞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03 08:45:41
所谓描述性文字指的是描述一些东西,将一些东西的功能、外形等因素采用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描述性文字商标靠谱吗?
这里东莞商标注册给您简单的介绍一些关于描述性文字商标的东西。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来叙述、说明商品的特点、质量、数量等,而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和不同生产者的作用,则该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描述性文字商标靠谱吗?这里商标注册公司不太建议您进行这些描述性文字的注册。这些文字可能会造成商标侵权的同时自身的显著性也较低。所以与商标的基本特征相反。很容易流失自己的商标。还是建议进行其他商标的注册。
今天,我们与大家分享一些因易受宗教影响而被拒绝的商标,再次提醒大家:注册商标不应使用宗教术语!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第236951号《唐朗公园产》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决定不服,向本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的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和宣传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许可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在我看来,商标的申请是由中国唐朗公园禅组成的,其中禅字是佛教术语,或泛指佛教事物。申请人将该文本注册为商标,并将其用于第43类酒吧、餐馆等服务,可能会损害宗教感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禁止条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商标是可用的和可注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员会决定如下: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复制起诉状或者最迟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
因申请人拒绝商标局根据商标驳回商标决定(以下简称《商标申请书》),向本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原因是商标申请最初是由申请人提出的,没有明确记录佛教术语。商标申请具有积极的含义和影响,不损害宗教感情,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和核准。
在我看来,商标申请是纯文本商标。在指定商品中使用亲善这个佛教术语是有害的宗教情感,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员会决定如下: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复制起诉状或者最迟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所需要的手续
1、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无效宣告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三、提交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后主要程序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3、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宣告无效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5、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申请文件是指各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用于专利审批程序的文件;而专利文献一般是指各国工业产权局、专利局及国际(地区)性专利组织正式出版的与专利申请、审批和保护相关的资料、文件的总称。专利申请文件提交之后,经受理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版,即构成专利文献的一部分。
世界各国的专利文献类型主要包括专利申请书、专利说明书、专利公报、专利文摘、专利索引等各种官方文件和官方出 版物,既包含与发明创造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相关的技术性资料,也包含与权利授予、权利变更、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性资料。
虽然在专利审批授权方面,根据专利权属地原则,各国独立进行审查,不受其他国家审查结果的影响,但是多数国家在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时多采用世界新颖性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出版物的出版将会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产生影响,因此专利 文献的检索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专利申请人无论是采用纸件形式或者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申请,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制作相关的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意思表示;二是作为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创造能否被授予专利权进行审查的基本依据;三是用以确定被授权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四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明创造 的技术内容,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根据不同的情形将可能导致专利申请不被受理,或者受理之后被要求限期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对发明创造能否取得专利保护以及保护范围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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