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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标转让存在哪些误区?
作者:东莞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4-03 08:15:34
为什么要注册全类商标,大多数公司在创办之后,都没有商标,所以需要渠道商标局申请注册,在注册的过程中,有的人选择的是自己所需的类别进行注册,但是有的人选择的却是将全类商标一起进行注册,不少人表示不理解,毕竟以后用到的都是所需要的商标类别,那么为什么要注册全类商标?
全类东莞商标注册的好处有很多,为了防止他人在性质、用途存在冲突或者不良影响的商品种类上注册;为了防止他人在自己今后可能进入的行业、商品上注册商标,自己“商标先占”等等。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相信大家都会选择适合自己形象的商标注册元素,或者是看的比较舒适的商标符号进行注册,毕竟不同商品使用同一符号也会存在传导功能。商标权人无法阻止他人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注册商标,即使是驰名商标也是不能阻止他人在不会带来混淆的商品上注册相同标识的商标,这就会给商标的权人带来麻烦,如果大家选择全类商标注册,那么这种情况将不复存在。
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都是选择的是自己目前是生产的商品种类或者是规划中的商品种类去选择商标注册类别,但是企业的发展不可能局限于这些商品种类,相反会不断的扩展,不断地加大领域,生产经营的范围可能会扩展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者商品,那么原先的商品种类的商标可能并不适合其他领域商标,如果这个时候再去注册,就很容易出现已经被他人申请了,那么只能够选择高价购买所得,这样对于企业来讲将是一笔不少的损失。正是因为有这些情况发生,所以企业选择全类商标注册就是未雨绸缪,一来可以避免自己未来领域的商标被注册,二来即使后续没有设计这些领域,商标也可以通过转让或者是许可的方式产生效益,企业都不会产生损失,所以注册全类商标很有必要。
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问题,应从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出发,结合游戏行业的特点,综合考量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导致混淆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抗辩事由等问题。本文重点分析游戏名称的“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两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实践中,认定商标侵权以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如认为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其必须证明他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即他人对于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的使用应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只有符合该前提条件的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
判断游戏名称是否侵犯商标权,同样应当首先考虑该名称是否发挥区分来源的作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一般情况下,游戏名称突出使用,具有区分游戏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但大致有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未突出作为游戏名称使用,难以发挥识别作用。比较典型的是游戏名称仅仅出现在游戏介绍的文字中,或者相关文字主要用以描述游戏的角色、道具、人物名称、故事场景等。在口袋西游等商标案中,原告主张享有芙蓉仙子等24件注册商标的权利,但被告是将相关文字用于描述游戏中角色或道具等,即作为相关角色、道具等的名称,且并未突出使用,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上述文字与被告之间形成特定的对应关系,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突出作为游戏名称使用,但仅属于描述性使用。即对相关词汇的使用是基于该文字本身含义,用以描述服务的内容特点等,并非为了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典型的如“大富翁”案:“大富翁”主要用来指代“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并且相关公众对此已经熟知。当被告使用“大富翁”时,相关公众并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类似的情况还有“三代”“保皇”“挖坑”等案:三代游戏、保皇游戏、挖坑游戏等作为特定扑克游戏的通用名称,已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接受,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些词汇时,不能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被告使用相关游戏名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问题二:是否有“混淆可能性”
判断商标侵权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这两个问题是主要的判断因素。除此之外,注册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控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等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第一,被控侵权游戏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游戏涉及的东莞商标注册类别主要是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和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前者主要包括依靠下载客户端在电脑上操作的“客户端游戏”,比如2001年以来《石器时代》《仙境传说》等;后者主要包括基于Web浏览器的网络发展而成的在线多人互动游戏,即“Web游戏”,比如2007年以来的《傲视天地》《神仙道》等。而当前流行的“手游”,比如《刀塔传奇》《炉石传说》等,与前述两类商品或服务均存在紧密联系。当前涉及游戏名称商标侵权的纠纷中,“手游”占有很大比例。若主张侵权方的商标同时注册在这两个类别,相对较为容易判断。比如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独家享有第9类、第41类穿越火线注册商标使用权。但如果主张权利一方与被控侵权方在两个类别各自享有商标权,则问题变得复杂,需要综合其他因素,结合相关行为正当性等进行判断。
第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相同或近似主要是从游戏名称与注册商标的整体字音、字形以及含义上进行区分。游戏名称商标侵权案例中,比较常见的是核心文字相同,从含义上导致混淆。比如,在“口袋梦幻”一案中,原告注册商标为梦幻西游,由于该商标用于涉及《西游记》题材网络在线游戏服务,故“梦幻”一词是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的重点。涉案游戏《口袋梦幻》名称中包含了“梦幻”一词,亦用于涉及《西游记》题材网络在线游戏服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游戏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
第三,注册商标本身知名度与显著度。注册商标经权利人大量使用、相关公众基于对该注册商标的熟知在看到被控使用行为时更容易联想到在先商标的,混淆可能性更高。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案件多为这一情形,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游戏《穿越火线》推出市场较长时间并获得较高市场认知度,被告使用的“穿越火线2”容易使人联想到原告经营的游戏。
第四,恶意因素。商标侵权判定并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要件,但是被控侵权者具有故意攀附在先注册商标知名度等意图的,无疑会增加混淆的可能性。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经营网络游戏《穿越火线》数年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游戏原名为《反恐杀手3——敢死队》,运营数月后改名为《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且没有其他更为该名的合理理由。显然,被告具有攀附原告《穿越火线》商誉的主观目的,其刻意使用“穿越火线2”,很容易使人误认为是《穿越火线》的升级版本。
知识产权保护所赋予的专有权允许创作者向公众提供他们的作品。如果有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创作,知识产权保护法将为创作者提供一种补救案件的方法。商标代理机构有许多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但绝大多数分为三类:版权,专利和商标。任何知识产权律师都可以帮助您根据这些知识产权法寻求保护。保护您的知识产权的第一步是确认哪三类最能保护您的知识产权。你的答案可能都是三个。
完全保护知识产权需要您认识到所有可能的保护,因为同样的工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得到保护。版权版权使您有权排除其他人复制您的作品。版权保护许多不同的东西:从现代雕塑到洗发水瓶的说明。例如,在一年的过程中,您编写了一个计算机程序,帮助个人导航系统使用您创建的算法找到最佳路径。您编写的代码与任何书面作业一样,是您的知识产权。您可以阻止他人在没有您保护的情况下制作副本。
在您键入文本的第二个版本中,您的代码版权存在。如果有人破解了您的电子邮件并将其从您的共享驱动器中窃取,那么(除了其他犯罪行为)他们就侵犯了您的版权。如果某人独立于您,在不复制您的情况下编写完全相同的代码,则他们不会侵犯您的版权。版权仅允许您排除其他人复制您的作品。如果有人独立编写相同的代码,则无法解决问题。
但是,您可以使您的版权更具可执行性。即使您的作品在您完成作业的那一刻存在,您也可以进一步向国会图书馆注册您的版权。注册让全世界都注意到:这项工作是我的,每个人都知道它存在。版权登记使得另一个人声称他们独立创作同样的作品非常非常困难。但是,注册导航程序可能不是最好的主意。注册要求您在国会图书馆存放一份副本。
对于导航软件,其他程序员可能能够从源代码中反向设计算法。版权保护了一个想法的特定表达,而不是想法本身。您的算法是您的代码指示计算机执行的一系列步骤。您的版权保护您告诉计算机执行这些步骤的具体方式。如果其他程序员编写了一个不同的程序来执行相同的步骤,那么该程序不一定会侵犯您的版权。如果您想保护算法本身,那么您需要的不仅仅是版权。
专利专利授予您排除他人制作,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您的发明的权利。专利提供了最具体和可执行的知识产权,但它们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对新工艺,机器,材料或组合存在专利保护。要获得可以强制执行的专利,您必须向专利审查员证明您的发明是完全新颖的,没有人拥有完全相同的想法。对于算法,您需要表明没有人想过相同的步骤,与算法的顺序相同。
非常抽象的发明,如数学公式或算法,可能难以申请专利。如果您保持接地,它将始终有助于您的应用。确保在应用程序中讨论您的发明:展示您的产品如何帮助他人。对于程序,您可以保护用于创建程序的特定代码,但也保护算法采用的基本方法。您不仅会阻止竞争对手复制您的代码,而且还会阻止竞争对手使用相同类型的算法来制作竞争产品。不要停在那里,但是,可能有更多的保护。
商标您的算法通过将两点之间的距离分解为一系列较小的路径来工作。然后它优化较小的路线以创建两点之间的最短距离。当用户使用该程序时,他们会看到较短的路线链接在一起以导航用户,就像一串雏菊。你打电话给应用程序菊花链和较小的路线的动画链接成为你的产品非常独特的部分。除了受版权和专利保护的技术创新外,您还可以保护用户识别产品的方式。
一个商标是一个单词,短语或图片识别您的货物的来源。正如作者被允许将其他人排除在作品之外,允许企业排除其他人使用其商标。用于导航软件的菊花链是您的商标,因此请对其进行保护。您可以保护导航软件的名称“菊花链”,甚至保护您在应用中使用的链接链动画的外观。
如果竞争对手没有使用您的技术,但创建了一个看起来像连接在一起的较小路线的界面,您可以声明您的商标。知识产权是每个21世纪企业的重要资产。为了从知识产权中获取价值,您需要能够识别知识产权并采取行动保护知识产权。了解专利,商标和版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关键的第一步。
代笔作品,著作权到底归谁所有,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该解释自2002年10月15日起执行。解释规定:
(一)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二)当事人同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因此提醒大家,以后您要是为谁操刀执笔,却又不想丢掉著作权的话,要注意和对方签订协议,明确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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