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个人商标变更不能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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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个人商标变更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东莞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9 08:29:33

最近有人提问说:我们是做进出口贸易的,具体的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应该怎么写呢?求告知,谢谢!首先确定我们要做贸易公司,就需要先找注册贸易公司,还要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在注册公司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点是经营范围的填写,因为公司注册下来后能够开展哪些业务,是直接取决于所填写的经营范围的。如果开展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是会收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的。重点!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应该怎么填写?最好用的方法,就是先确定贸易公司的主营业务、兼营业务以及未来将要开展的业务,然后对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来填写。

经营范围大体包括如下:1、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食品、厨房用品、家用电器、洗化用品、家居用品、服装、箱包、体育用品销售。

2、普通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代理;煤炭、矿产品、建材、水泥熟料、橡胶制品、桶装润滑油、水产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及零配件、普通劳保用品、五金、家用电器、棉花、塑料制品、燃料油农产品(不含食品)、化肥、沥青、木薯干、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家具、食品。

3、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机电产品及零部件、汽车及零部件、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通信产品(除地面接收设施)、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百货、化工产品;技术服务;商务咨询;医疗器械二、三类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蜂产品、茶叶的销售。

4、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机电产品及零部件、汽车及零部件、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通信产品、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百货、化工产品;技术服务;商务咨询;医疗器械二、三类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蜂产品、茶叶的销售。

5、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非实物方式批发;货物进出口业务;销售农副产品、家居饰品、床上用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化妆品、水产品;企业管理咨询。

6、贸易公司,区内贸易代理,转口贸易,承接海外工程承包,区内仓储、商业性简单加工,区内受让土地使用权地块范围内房产经营业务。

市场流通作用是指自2010年以来,食品要进入全国各地大中型超市,必须要有自己的商标!以达到监督生产厂家的左右,减少伪劣食品的流通,危害消费者!食品商标的作用有哪几点?食品商标实际上就是食品的牌子,它是食品生产企业专用于本企业生产的食品上的的一种标记。食品商标主要有区分和识别作用、质量监督作用及指导消费和广告宣传作用及市场流通作用。

一、食品商标的区分识别作用通过商标区分食品的生产单位,考察食品质量。识别作用则是了解食品的来源,生产厂家等。商标又是产品质量的保证,生产企业要对使用商标的食品质量负责。因此,生产企业应将其商标向提出申请注册后,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其它产销者未经东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使用和假冒,违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食品商标的质量监督作用质量监督作用可分为法律监督和企业自身监督两个作用。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人应对其使用的商标质量负责。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质量低劣的食品,可以根据商标所标识内容,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这就是法律的监督作用。食品商标信誉的高低是和是食品质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名牌商标的产生是食品生产企业长年坚持自身质量监督的结果。

三、食品商标的广告宣传作用一般来说,消费者乐于购买质量好、商标知名度高的食品。在市场上享有信誉的食品商标,可以扩大商标的影响力,促进消费者购买,从而起到引导消费的作用,广告是企业用以宣传产品质量的有效方法,而广告宣传又是与食品商标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各种媒体的宣传,让消费者认识该商标,以达到扩大销售本企业生产的食品目的。

四、食品商标的市场流通作用市场流通作用是指自2010年以来,食品要进入全国各地大中型超市,必须要有自己的商标!以达到监督生产厂家的左右,减少伪劣食品的流通,危害消费者!

有许多企业的法人会产生变更,因为法人不幸身亡或者没有实行本身需承担的岗位工作职责,又或者因为岗位调转这种原因,就很多人来问企业法人变更价格是多少,忧虑这一操作程序会开销许多的钱,那么,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简单的讲解下相关公司法人变更的有关内容。

一、公司变更法人的办理流程及流程:1、公司变更申办流程(1)齐备原材料到公司公司注册地址所所管的工商管理局申请办理申请营业执照变更,案件审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2)齐备原材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办申办公司的管理统一信用代码变更,案件审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3)到税务局变更备案登记,这里涉及到一个公司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难点,务必向财政局企业申请办理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也是尽量提供新自然人股东和法人的新汇算清缴报告。(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埋件在金融企业的图章和公司资料。

2、公司变更法人务必提供的原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申请报告》(企业盖公章公司公章);(2)公司变更法人务必《特殊代表或者互相受权授权委托人的确认》(企业盖公章公司公章)及特殊代表或受权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自身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管理员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表格》(自身签字,企业盖公章公司公章);(4)主管机构(投资者)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操作程序提供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一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建立就职岗位;规章制度规定岗位豁口、以副职代理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建立“规章制度规定岗位豁口,由副职代理商法定代表人”。(5)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办国办管理决策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尽量报关报检准予的,提交有关的准予文本文档或者许可证复印件;(6)《企业法人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注:依照《企业法人办理备案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办法定代表人变更办理备案能用本规范。《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申请报告》、《特殊代表或者互相受权授权委托人的确认》、《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表格》可以依据一键下载或者到各工商局官网行政单位领取。上下各种未标明提交复印件的,理当提交正本。提交复印件的,理当标出“与正本一致”并由企业盖公章公司公章。

二、公司变更法人务必准备充分的有效身份证件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2、新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公章;4、公司新法人个人简介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5、原市公司章程;6、公司税务变更正副本;7、公司统一信用代码正副本;备注名称:金融企业税务登记就不需要了,因为变更金融企业尽量法人亲自去,因而一般代理商企业银行这一块也都不代理商了。

三、变更所务必的花销:变更法人的花销高低分为二种:1、公司法人不占股份:变更花销为几百元服务项目花费;2、公司法人占有股份:倘若法人占有公司股份,则会涉及股权难点,务必做公司股份转让,就直接成本这一块务必交纳二种花销:一个是印花税率,照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资费标准,再一个就是个人所得税,它有二种资费标准方式,倘若是平转,公司变更法人资费标准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倘若是误差转,花销是注册资金的百分之零点二十。

以上就是相关企业法人变更价格是多少的相关表述了,针对精确到价格多少的话,全看是属于哪一种了,倘若是属于第二种的话,就得做公司公司股权转让的办理流程,这种相对于第一种会稍微麻烦点,所务必开销的信用额度也相对多一点,但不管怎样,全是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的。

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同样,即便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可能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那种认为原告不能够在诉讼中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表明了市场中不可能发生混淆的观点过于绝对化。实际上,原告在诉讼中提不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能有各种原因,并不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

首先,当系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较为低廉时,消费者通常会施加较低的注意程度,这就难免对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混淆,而发生混淆后由于商品的价格较低,消费者也可能不会在意或意识不到,或者即便知道了也不会去联系商标权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这样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

其次,当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共同存在的时间较短,或者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并不在同一个销售渠道销售,消费者也可能由于被告商品并未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而没有接触到被告的商品,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混淆。这时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是勉为其难。

最后,即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中共同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能够接触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费者也可能在发生混淆之后没有向商标权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发生了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很难收集到消费者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见,对东莞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不可以依此直接推断市场中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原则上,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够从商标权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直接推导出混淆可能性不存在。实际上,很多法院确认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这种情况之后,一般都会结合原被告商品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原被告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去判定,考察实际混淆证据的缺乏是否是对混淆可能性不存在的有力证明。

如果原被告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足够长,消费者还没有发生实际的混淆,就可能暗示消费者已经正确地区分了原被告的商标,不容易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关于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是否能够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去判定。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法院还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判定方面的证明力进行考察。

同理,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无法直接推定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法院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的证据进行考察。如果有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但这种混淆是零星的、个别的,或者是基于消费者自身的疏忽,这就无法代表相关消费者群体对系争商标的认知状况,不能表明相关消费者都会将原告的标识视为商标,表明原告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反之,如果双方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了足够长的时间,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并非零星的、个别的现象,这就可以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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